湖湘文化的精神特质及其影响下的精英人物<二>、湖湘文化精神的基本来源
正如刘范弟先生所说的:“文化精神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精神取向和行为观念的总和,其构成无疑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复合体,其内涵是复杂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粗俗与高贵、进取与保守、温情与冷酷、包容与排斥、敢为天下先与不当出头鸟、以天下为己任与自扫门前雪等等对立的东西,往往彼消此长,共生共存。所以当人们为中华民族优良精神文化传统而倍感自豪的同时,柏杨先生却以《丑陋的中国人》一书给我们兜头一桶冷水,让人不知所从,以致有人对柏杨大加指责,说其迹近于‘卖国’。其实冷静思考一下,文化精神本来就是如此:复杂矛盾,优劣共生。对此用不着大惊小怪,清醒认识才是正理。”[1]实际上,无论是从中抽象出某些正面积极或反面消极的文化因子来加以论述,将其作为湖湘文化独具特色的文化精神或精神代表,都是一斑窥豹、以偏概全,难以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截然相反的观点便自然产生。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湖湘文化的精神实质和性格特征呢?笔者以为,不能满足于简单地抽象出某些类似于口号的诸如“敢为天下先”或“保守落后”的语词,而应该从根源上进行深入的发掘、考察和分析,找出其赖以构成的文化基因。大致而言,湖湘文化精神的基本来源可从民族文化、学术思想及社会阶级(阶层)分野三个层面进行考察,每个层面又各分为两个并列生成发展的子系统:
第一,民族文化层面:
其一是导源于远古湖湘大地的“越”、“三苗”、“荆楚”文化系统。这是湖湘大地的古老原住民和在各个历史时期先后迁徙到湖南的各少数民族所共同创造和积淀形成的文化系统。在宋代以前,湖湘还被视之为蛮荒之地,部分地区还根本没有被纳入中原王朝的直接统治下,当然也就没有受到汉民族主流文化的深度熏染,因而才有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蔡煜、章惇开梅山,以及清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表明这一文化系统在某种意义上说从远古直至宋代甚至更晚,仍是湖湘境内某些地域的一种“主流文化”,还展现出强烈的生命力,而它的精神感染力则一直影响到现代。由于历史上长时期在汉民族及封建王朝前处于生存空间、政治话语和文化话语(如“夷夏之防”)的弱势地位而被边缘化,使得这一子系统文化具有顽强求生、敢于冒险、叛逆主流、独立不羁和草野蛮横的精神特质,是湖湘文化强悍、坚韧、耐艰苦、不怕死的士风民习,“独立不羁、自我意识强烈、不肯调和、不肯轻易服人的精神内核”[2]的重要来源之一。历史上湖湘大地民族构成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从开始,湖湘文化就是多元并存和多元共构的。一些学者正是忽视或者否认了这种文化因子的历史存在及其巨大影响力,才将湖湘文化的源头锁定在宋代理学学派文化或书院文化等思想、精神文化的兴起上。
其二是导源于炎黄(二帝或部族)文化、舜文化等远古产生并在后世定形的所谓以汉民族为代表的“主流民族文化”系统。这一文化系统的影响产生于先秦,在秦汉形成大一统的国家形态格局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频繁交流,其影响也不断扩大和加深。但湖南的地理位置毕竟偏于一隅,地域内的交通也不太发达,故其强力的影响基本上只波及陆地或者水上交通要道所能够辐射的狭小地域,尤其是湘北洞庭湖区、湘中平原地区以及偏远地区的县城。宋代以降,赵宋政府加强了对湖南的开发,尤其是南宋王朝偏于一隅后,湖南由偏远之地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达地区,这一文化系统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作为理学学派之一的湖湘学派文化正是在这一特定的社会政治历史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作为中华民族文化主流的汉民族文化,有着较之“苗蛮”等少数民族文化更为成熟的特质和更为宽广的视野。这一认识的立论依据,可以从直到宋代,诸多学者或官吏每当出仕湖南,下车伊始,当务之急就是忙着移风易俗的施政活动中得到证实。所谓“移风易俗”,就是以正统的汉民族儒家主流文化和正统习俗来移易本土的民间文化习俗和少数民族文化习俗。
第二,思想文化层面:
其一是儒家文化系统。这一文化系统在唐宋以前基本上找不到明显而又突出的代表人物,当然并不能说其影响就不存在,其影响面与程度与上述汉民族文化的影响情况大致重叠。直至北宋周敦颐具有浓郁儒道思想合流之濂溪学派的兴起、南宋时期湖湘学派的兴起以及朱(熹)、张(栻)会讲于长沙岳麓书院,湖南才在正统主流文化中争得了有影响的一席之地。这一文化系统从宋代迄明、清一脉相传进而影响到近、当代。其认识的立论依据如上所述。这一文化系统的精神特质是有着大华夏天下的世界观、经世致用的实学思想、社会责任感强以及深厚的忧患意识等。但是,儒家文化一旦成为独尊的社会政治垄断话语后,也容不得半点“异端邪说”的存在,这就展现出其既有进取性、责任感又兼具保守性、独断性的特质。
其二是道家文化系统。道家文化的发源地是包括湖南在内的荆楚地区。在湖湘大地,这一文化系统的特征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显现。其精神特质是彻底地追求精神自由,有着浓郁的诗性特征(庄子的道家思想境界)。这一文化系统相对宽容和超脱,屈原是其代表人物;当然,在屈原身上,也有着类似于儒家的社会责任感与深厚的忧患意识。
必须指出,这里仅仅提及儒家和道家文化系统,是就其主流、并且对建构湖湘文化的精神特质影响较大而言,并非否认其他学派或者宗教的思想文化对湖湘文化的形成也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第三,社会阶级(阶层)分野层面:
其一是庙堂文化系统,或者说是居于正统地位的官方(儒法并构)文化系统。这是古代全中国社会政治领域的主流文化系统。其文化特征较为精致成熟,但有着某种惟我独尊的政治霸权和文化霸道的意味。其文化载体是自秦汉以降朝廷深入各地、各级的政权机构和官吏,以及受儒家(包括法家)文化影响的士大夫等。
其二是江湖文化系统,或者说是世俗文化、大众文化、草根文化系统。它是一个与庙堂文化相对立的社会潜流文化系统。其文化特质具有某种反主流、反规范的草莽野性气息,以及不受拘束的霸道(湖南民间称之为“霸蛮”)意味和落后保守的性质,但在深厚强烈之宗法血缘传统社会历史语境下,这一文化系统中也存在着自身的独断专制性质,尤其体现于江湖上形形色色的宗法社会组织或帮会组织,甚至深入到一般的社会家庭之中。其文化载体是世俗社会的各色人等,尤其是普通民众。
以上三大层面之六个文化子系统有时并不泾渭分明,而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大致而言,民族文化层面的“越、三苗、荆楚文化系统”与社会阶级(阶层)分野层面的“江湖文化系统”部分重叠;民族文化层面的所谓“以汉族为代表的‘主流民族文化’系统”与学术思想层面的“儒家文化系统”及社会阶级(阶层)分野层面的“庙堂文化系统”部分重叠;学术思想层面的“道家文化系统”与社会阶级(阶层)分野层面的“江湖文化系统”部分重叠等。
这里所说的是大致而言的部分重叠或者契合,而不能完全等同。
先看相互契合:例如,“以汉族为代表的‘主流民族文化’”也包涵着“朝野”、也就是“庙堂”与“江湖”,以及“儒家”与“道家”两大层面四个子系统的文化特质;民族文化层面的“越、三苗、荆楚文化”与学术思想层面的“道家文化”有着某些关联;“儒家文化”与“庙堂文化”更是有着天然的契合点;“道家文化”部分参与了“庙堂文化”(如汉代的黄老之术、亦即所谓“人君南面之术”便是如此)的建构;“江湖文化”可以在“道家文化”中找到其思想的因子等等;而“江湖”的“反潮流、反规范的霸道(“霸蛮”)”与“庙堂”的“政治霸权”和“文化霸道”有时可以有机地结合,而且它们一旦结合,对社会无疑是一种灾难。
再看相互排斥:这三大层面中的有些子系统文化是无法重叠或者契合的。例如,“儒家文化”中就不能搀杂半点“江湖文化”的东西;而“越、三苗、荆楚文化”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成为政治或者文化意义上的“主流文化”等等。
湖湘文化正是上述所有文化特质所构成的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复杂矛盾、优劣共生的复合体。其内涵是复杂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前文所述之“庙堂与江湖”、“粗俗与高贵”、“进取与保守”、“温情与冷酷”、“包容与排斥”、“敢为天下先与不当出头鸟”、“以天下为己任与自扫门前雪”等等对立的东西,都在其中彼消此长而共生共存。
当我们认识到这些以后,就可以理解为何湖湘文化既可以孕育出具有积极进取、敢为天下先精神的人物,又可以孕育出保守落后、愚昧无知的人物来;更可以理解为何在近代以降的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湖南人独领风骚,而湖南在各个历史时期包括当代却始终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思想并不解放的地区。因为当儒家的政治霸权话语深度介入社会生活后,它就会自我禁锢、自我约束、排斥异己而成为一种超稳定的保守格局的维护者;而江湖(草根)文化的“愚昧”落后,也使得这种文化具有顽固的保守性。这就是近现代社会思想潮流难以深度地契入具有浓郁传统农耕文化特质之湖湘文化的原因之一。当我们将湖湘文化与江浙及闽、粤等地域文化进行横向比较时,就可以体味出其中的细微甚至巨大差别来。
本文资料来源于聂荣华、万里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湖湘文化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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