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种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修订草案第15条,保留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同时将审定范围由法定的五种、农业部门和各省可以各自确定其他一至少二种,减少到保留法定五种,即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也就是事实上的28种减少到5种。 但是,因为农作物的地区差异,一些局部区域的大面积作物并没有列入审定范围,比如油菜、马铃薯。
立法机构从以前的保守来了个大跃进,或许有舆论的原因、或许是本身的失职,某某拿国外的现状来对比。却很少有人真正去探讨某项制度实施的现状基础差别在哪里,于是盲目了、跟风了,推卸责任了。从品种审定制度来看,与其对应的是某出品种出现问题时的赔偿与处罚制度。主体是谁其实跟谁审定关系不大。
从当前其实来看。每个品种都可以审定或者申报,可以是企业自主选择,也可以是按照企业规模来设定,比如有赔偿能力的规模型种业企业可以品种申报,那些小企业就必须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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